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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最近有買賣房地產或即將買賣房地產的人,請您注意了!只要是在8月底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取得土地之新所有權人就要繳交今年的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繳納全年地價稅之義務月31日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因此,如果在8月31日(含)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依稅法規定,新的所有權人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後才辦妥移轉土地豋記,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100年的地價稅稅單。

稅務局提醒您,地價稅課徵是以「年」為單位,雖然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按持有月份比例計算,分別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但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的個人行為,稅務局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如您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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